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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建设工程案件诉讼时效


一、案件脉络

1)2022年初周胜飞律师代理青岛公司诉福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仓山法院一审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2022年末,福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3)2023年中,福州仓山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工程价款明确,判决福州某公司支付青岛某公司工程款*元。

4)2024年初福州中院双方达成调解(青岛公司在占据绝对优势前提下主动放弃利息)。

二、案件过程

      2014年青岛公司与福州公司就某家具广场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涉案工程于2015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两年。初看该案确已过诉讼时效,因合同价款明确、验收时间明确、质保期明确。质保期两年后即2017年11月符合主张全部工程条件,加三年诉讼时效至2020年11月系最后起诉时间,但该案于2022年起诉,确实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该案开庭中被告主动提出涉案工程原告未全部完工,已完工部分全部已经全部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当然被告也提出致命问题诉讼时效。

      周胜飞律师随即主张增加工程量两份签证,工程款总数应是合同价与签证额之和。被告亦单方主张原告未施工完毕。此时双方工程价款就出现争议、双方工程款数额亦出现不确定数额,在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不明前提下,亦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此时诉讼时效的天平偏向原告。但事与愿违,一审法官单以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柳暗花明,二审法官采纳上诉人(一审原告)代理词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

      福州仓山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认定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工程价款明确,判决福州某公司支付青岛某公司工程款*元。

    (2020)豫民申4900号、(2015)闽民终字第2033号、浙江高院(2016)浙民再63号、吉林高院(2016)吉民终495号等众多司法裁判文书均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应根据工程价款是否被确定、支付期限是否明确来裁判。双方未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债务金额尚不确定,诉讼时效不起算。

      回顾本案,如果被告亦认可合同价款、仅提诉讼时效,我方又无签证送至被告处的证据,即本案工程量及价款没有争议。该案可能又是另一种结局。

三、案件结语

      一个项目从中标至验收通常需要漫长过程,现实中存在甲、乙方不平等地位,试问哪个乙方不去积极索要工程款?恨不得每天催着甲方支付工程款。很多施工方苦于没有保存索要工程款证据,进而面临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在此也呼吁法院谨慎单适用诉讼时效驳回工程类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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